切 結 書
茲本人 所有 漁船(舢筏) (編號:CT - )於年 月 日於 漁港完成銷毀工作(如附處理前、中、
後照片三張),並於工作完成後將漁船殘骸清除屬實,如有違反相關法令,願負所有權責。
此致
金門縣政府建設局漁牧課
切 結 人: 簽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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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驗人員: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